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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推翻市政府会议纪要,维护开发商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20162月,北京国某公司(申请人母公司)在浙江省某市政府的参与下,与浙江省某市新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在某市新区建设高性能动力电池产业园区,协议约定项目总占地约587亩,其中一期占地约300亩。2016323日,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了2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出让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面积和出让年限、出让金额。申请人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于2016429日取得了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申请人与管委会签署了系列补充协议,就合作的其他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201612月始,申请人进场施工,至2018年初完成了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1亿多元。但是,自2018年春节后,由于国家新能源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原因,申请人逐渐停止施工。至201912月,某市某领导视察新区时提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见。2020年春节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发出了《闲置提醒通知书》,225日又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317日作出《限期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20203月,申请人向市政府及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情况说明》。20204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指出案涉土地实际于20161228日施工,2018731日至今一直停工,案涉土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认定案涉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企业自身原因。202084日,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浙江某能公司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811日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20208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8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闲置土地听证申请书》,915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922日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无偿收回浙江某能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市人民政府924日再次作出《批复》。202092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载明: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至今你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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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进展情况:202010月,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委托,并指派高级合伙人刘骏律师办理此案。20201111日,申请人向浙江省某市行政复议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113日,某市行政复议局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125日,刘骏律师查阅了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并做了摘抄。1214日,某市行政复议局作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1223日第一次听证会,20212月第二次听证协调会,期间中止复议程序;202135日恢复复议程序,331日,浙江省某市行政复议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927日作出的(202001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本案告一段落,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及解决方案1、争议焦点有两处:(1)案涉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如果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属于何种类型?经过刘骏律师的仔细核查,本案案涉土地不属于纯粹的“闲置土地”,而是由于自身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开发迟缓或开发不足!这就为行政复议打下来基础!(2)本案争议的行政决定在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上是否存在硬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能够获胜的案例很少,且本案的行政决定是经过了市有关部门反复探讨并经市人民政府两次批复而形成的,想在某市推翻涉案行政决定难度可想而知!申请人也预算准备进一步采取行政诉讼,实际上开始就没有抱胜诉的希望。但是,刘骏律师发现本案行政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硬伤”,且法律程序方面也有一定瑕疵。首先,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这里非常明确:一是已经动工开发与未动工开发应当不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其次,根据本案案涉土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处置办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恰恰未适用《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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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一点体会:本案办理的难度极大,但是经过努力结果却令人满意!主要是做到几点:(1)认真仔细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明确涉案的优劣之处,从而把握案件的方向;(2)熟悉法律法规,仔细分析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硬伤’),击其必救之处,这是行政案件办理的实质性要领!(3)与当地的政府部门诚恳交换意见,端正态度。本所代理律师始终表明此案只为双方互利,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争胜负!代理人在此案中的有理有节的代理工作也博得了市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同,也为最终撤销行政决定赢得了一定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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