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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辩点‖非法集资案中并非所有的不正当大额消费均可认定集资诈骗数额

实务辩点‖非法集资案中并非所有的不正当大额消费均可认定集资诈骗数额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

编者按:浩信刑辩实务辩点100例,是浩信刑辩团队近几年亲自办理的成功案例进行梳理、归纳、研究,整理出的,且在判决中起到实际作用的一些辩点,以供业界分享、斧正(案例均系浩信刑辩团队实际办理,但所有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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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被告人获悉贸易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出售后能赚钱,且该贸易公司缺乏购买资金7亿元,被告人就与多名出资人协商,筹资7亿元与贸易公司合作,约定货物购买后分配给贸易公司20%,剩余的80%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及承担风险,分配方式可以整体出售分配利润,也可以将购买的货物进行实物分配。最后被告人用自有资金出资了2亿元,收取了多名共同出资人向他人集资的款项5亿元。筹资后立即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协议,当场预付了5亿元,并约定贸易公司到货后三日内再次支付2亿元。最终因贸易公司的原因无法到货而被骗。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对筹集的和包括其自有资金共计7亿元出资款,转给贸易公司5亿元;剩余的2亿元,其中有2000万元用于购买豪车给自己及他人使用,3000万元为了追回被骗款项通过非正常途径支付的开支费用,还有1.5亿元是支付给她人用于不正当的大额消费。被告人在资金被骗后变卖个人财产退回各出资人1亿元。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5亿元;利用集资款购买豪车及支付她人用于不正当消费2亿元,属于被告人大肆挥霍的资金,已构成集资诈骗,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核心辩点

被告人在案发前变卖其个人财产退还共同出资人1亿元,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其支付的大额不正当消费尚属于与其身份及经济实力相匹配的消费行为,并非肆意挥霍出资人的资金。同时,涉案事实属于委托购买关系,是出资人将出资款项集中委托被告人去购买货物,涉案资金仍然属于各自所有,被告人在本案中支付给她人用于不正当的大额消费,实际其自有资金,不应该认定为集资诈骗的数额。

观点分析

1. 被告人与多名出资人是一种委托购买关系,是其他出资人委托被告人去购买货物,所以筹集的资金仍属各自所有

涉案行为应该是多名出资人委托被告人去购买货物,是其他共同出资人与被告人都认为涉案货物具有商业价值,想办法购买,购买后可以按出资比例实物分割,也可以整体出售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共同出资人支付给被告人的5亿元资金仍然是其各自的资金,只是委托了被告人去购买货物被他人所骗而已。所以涉案大额消费的2亿元资金应该认定为是被告人的自有资金,并非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款项。

2. 涉案的7亿元款项去向明确,且案发前被告人变卖个人财产

自有1亿元资金退还给其他共同出资人,根本没有占有其他出资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将5亿元资金支付给贸易公司被骗,资金去向明确,这一事实贸易公司的相关证人也已证实,并非其个人侵吞资金,也不属于贸易公司等人的诈骗共犯,在本案中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受害人。同时,被告人在出资款被骗后,还变卖了个人财产积极筹款退回其他出资人;在被告人暂无资金退回的情况下,还通过借钱的方式还钱,足见其归还意图。特别是被告人在客观上确实无法全额归还其他出资人出资款的情况下,通过签署收条、列还款计划的方式,承诺陆续归还出资款。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本案中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项明确属于出资款而非借款,被骗后被告人本来无需归还,但其仍然积极还款,且已还数额达1亿余元,对客观上已无法归还的资金,还通过签收条、拟还款计划的方式,对出资人的出资予以认可,并无抵赖,可见其主观上仍想继续归还出资款,并无侵吞故意。从上述的一系列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根本没有要占有出资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也能证明被告人的经济实力,支付的大额不正当消费尚属于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的消费行为。

3.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肆意挥霍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其中部分费用是为了追回5亿被骗款项所必须的,其他不正当的大额消费支出可以认定为其自有资金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所称购买豪车系用于购买贸易公司货物时经常出去使用,且共同出资人也都在使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集资款,大额汇款给她人用于不正当消费支出,因被告人个人资金与出资人资金的混同,加上其本人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不正当的大额消费支出系出资人的出资款,也无法排除系被告人的自有资金。所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的不正当大额消费支出系挥霍出资人资金。其实际该不正当大额消费支出确系被告人用自有资金支付,与涉案的出资款无关,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挥霍出资人资金。

综上,被告人所称的购买货物真实存在,在洽谈时能做到努力谨慎处理,被骗后还变卖个人财产归还其他出资人的款项等各种表现,足以证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出资款的主观故意。

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转给贸易公司的款项5亿元,与本案未归还的集资金额基本相当,未有赃款不知去向的情形;被告人进行与其身份及经济实力匹配的消费行为不宜认定为肆意挥霍,更何况被告人在资金链断裂后积极变卖个人财产,并将款项用于归还出资款,可见其对大额消费的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对投资款的相关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后大幅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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