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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举报型敲诈勒索案辩护技巧 ——应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存疑不捕撤销案

【成功案例分享】举报型敲诈勒索案辩护技巧 ——应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存疑不捕撤销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

【案件概况】

2018年10月,应某与赵某某共同参与某市华侨学校烹饪专业设备采购的公开投标。赵某某中标。之后,应某发现对方有二十余项废标项,且以最高价中标,认为不合理,于是向招标方提交《质询函》。赵某某知道后,通过中间人主动找到应某,提出以支付50万为条件要求应某撤回《质询函》,后经协商,数额降为40万元,应某按照约定撤回《质询函》。之后,赵某某与另一名竞争对手夏某某发生纠纷,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应某知道自己被刑拘在逃后,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其投案,应某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提出应某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辩护人认为,质疑是合法手段,不属于“威胁”,且赵某某因侵犯应某公司设计图的著作权,应某具有赔偿请求权基础,因此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对手段和主观目的的要求,也没有证据表明夏某某的行为与应某有关,所以应某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一、质疑是投标人的合法权利,且赵某某公司确实存在诸多废标项,且以最高价中标,应某的质疑合法合情合理,不是威胁

敲诈勒索罪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举报、质疑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手段;以举报、质疑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二)应某提出的质疑有理有据,不是捣乱型的恶意举报

(三)应某提出质疑的目的,是希望公正处理后,赵某某公司被废标,自己中标或者重新投标,要的是项目而不是钱

 

二、设计图系职务作品,未经单位同意不可复制,否则要赔偿损失,若客观上有行贿,也应赔偿损失,因此应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据应某所称,赵某某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自己公司的几乎一模一样,对方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需赔偿损失

首先,本案中的图纸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其次,该图纸系职务作品,且著作权属于公司,而非员工。

最后,有无著作权的举证责任也在赵某某,而非应某。

(二)赵某某公司中标原因不清,如果客观上真有行贿,就有赔偿义务

(三)赵某某夫妇赔偿金额与应某的损失大体相当,且赔偿的具体数额本身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允许当事人协商

 

三、赵某某夫妇愿意出四十万给应某,是权衡利弊综合考虑的结果,是理性人的正常选择,不是因为受到威胁

(一)愿意出钱的原因

一是投标书确实有问题,如果应某不撤回质疑函,很可能被废标,一旦被废标,前期投入和潜在利润打水漂;二是利润丰厚,拿出40万,还能赚80万(70+50-40);三是让应某拿不到项目,打击潜在竞争对手。

不出钱,成本沉没、利润落空;出钱,一箭双雕,名利双收。显然,出钱对赵某某夫妇来说,更符合自身利益。

(二)应某同意的原因

一是与赵某某夫妇维护好关系,避免撕破脸皮,影响日后投标;二是朋友从中说情调解,涉及人情面子;三是对方承认有错在先,并愿意赔偿损失。

不同意,龙虎相斗,两败俱伤;同意,和气生财,事情终结。显然对应某而言,同意利大于弊。

(三)“有压力”不等于“受威胁”

首先,应某自始至终均无发出过威胁,而是直接行使合法的异议权;其次,给50万是对方主动提出的(应某家属提供的视频监控应能证实),最终40万的数额也是对方确定的,买走样品也经过了对方同意,与威胁毫无关系;第三,赵某某夫妇主动给钱,是感觉到一种商业上的压力,这种给竞争对手压力本身是市场经济所允许的,法律并未禁止,“有压力”不等于“受威胁”。

 

四、应某称自己没有参与赵某某夫妇与夏某某之间的事,从常理上分析,客观性较强

首先,应某与赵某某夫妇因投标的事已经产生了不愉快,因此就赵某某夫妇与夏某某之间的矛盾,应某避之唯恐不及,更不会参与其中;其次,辩护人估计很可能,赵某某会认为他们两人是一伙的,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赵某某的说法就仅为猜测、推断,猜测、推断不能作为证据;最后,应某和夏某某是老乡,关系比较好,因此知道他与赵某某夫妇的矛盾合情合理,但知道不等于有参与,这是两回事。

 

综上,赵某某夫妇侵犯了应某公司设计图的著作权,有赔偿义务,应某为参加投标付出了成本,赔偿的数额与损失大体相当,因此应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异议、质疑、举报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应某是合法维权,没有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对手段的要求。因此,应某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能对其不批准逮捕。

 

 

【心得体会】

 

一、正确区分善意与恶意,否定系“恶意举报”

举报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一种手段,一直以来颇有争议。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和深入,实践中,逐渐明确,恶意举报的,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一种手段。而判断何为“恶意”,一看事件与行为人是否有关,即审查有无本人利益牵扯其中;二看举报的次数,多次的就有恶意之嫌;三看谈判要求,狮子大开口还是仅要求合理补偿。

 

二、充分挖掘民事请求权基础,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系维权还是敲诈,很关键的一点在于有无民事请求权基础,而非索要数额大小。

举报型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民事请求权基础显而易见,比如对方行为损害了行为人利益,有的不明显,需要运用民法知识,深入挖掘,比如本案中的侵犯图纸这一著作权以及可能存在的行贿评标人造成损失的索赔权,还有实践中,对方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等等。因此需要熟悉民商法知识,思路要开阔。

 

三、投案之前,做好准备工作

本案系关联案件爆发后,嫌疑人得知自己刑拘在逃,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经分析,不构成犯罪,但还是建议做好准备工作后投案。

一是拨打110电话,讲明身份及目的,因110电话有记录功能,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监控视频文字化。本案双方谈判时在行为人的办公室,监控视频可以证明系对方主动先提出给钱解决纠纷。但众所周知,监控视频一般数小时,声音有时还听不清,因此在投案前,可以让嫌疑人整理好文字版,注意一是确保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二是不可故意删减,更不可记录的与视频中的不一致。让嫌疑人自己整理,是为了规避律师风险。

三是让当事人写好《自述经过》,以防止公安机关不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只记录对当事人不利的。一投案就提交《自述经过》,公安机关必须接收,并放入案卷。

四是带好图纸,以证明被对方抄袭。

五是表达退钱意愿,并及时退钱,有利于化解对方给公安机关施加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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