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资讯 动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就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11-05    浏览次数:

最近,咨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果责任的比较多,特别是因承运平台虚开增值税发票而牵涉上下游企业。

49ff67131a8acb870c021e3be6fb798.jpg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情形。先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以行为犯定罪的,一刀切,不管有无真实交易基础。((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相一致。

但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的深入研究,逐渐地在司法实践中以目的犯的视角来看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答复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苏州《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2015年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认为: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颁布了六个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了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复核中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此过程中,行政虚开和刑事虚开出现了一部分的分离。

32e48cf68c5c58be101d3df7203b452.jpg

所以有真实交易基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 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当然还有对主客观方面的考量。

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虽然不构成犯罪,仍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造成破坏,对国民经济的运济统计会造成失标,故构成行政违法。

税务违法,面临的将是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的金额为应补缴的税款和滞和滞纳金,处罚决定书是涉及的金额部分为罚款。如果追缴的税款基数大,那顶格罚款的话(4倍、5倍),就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了范冰冰的8.8亿,郑爽2.99亿,就是处理+处罚的金额。

面对税务的决定书,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通过税务律师的专业帮助,将你的损失尽可能的最小化。

8c791d2a12825fecad37158cc9bfa96.png